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买受人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买受人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zW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海市某路某弄,洪某某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售合同委托上海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买方黄某某经该代理公司的居间与洪某签订了商铺买卖定金协议,黄某某支付洪某某商铺定金即首付款1200000.嗣后,黄某某发觉被骗即向洪某某催讨钱款。洪某某仅于2006年1月归还黄小姐50000元。 zW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律分析】 zW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黄某某经由某公司与洪某某签订合同,该公司作为居间人,负有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为了尽到忠实义务,该公司作为居间人,也附有对房屋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但在本案中,该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对黄某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zW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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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9: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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