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以个人名义在外借钱,我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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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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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小翠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5日,小李向小王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向小王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小王人民币75万元整,月息2分,2015年9月25日前归还,借款人小李,并且双方履行了转账交付手续。 期满后小王向小李催要该款多次,小李一直未还,后干脆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小王无法联系到小李。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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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9月29日小王以小李与小翠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75万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审理时,小李没有到庭,其妻小翠到庭述称两个多月来小李就一直没有归家,家人也无法联系到他,而且这两年来与小李之夫妻关系一直紧张; 并认为,未用于共同生活而小李个人投资亦未从中受益,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王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争论焦点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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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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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小翠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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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李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小翠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妻小翠表示对小李个人向小王借款用于投资未受益,亦未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供小李借给第三方的借条和转账明细。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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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何理解本借条约定的“月息2分”,“月息2分”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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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息,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可分为有息和无息借款两种; 有息借款的利息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两种,本案借款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借款时间为1年,月息2分。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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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月息2分”的月利率是符合法律规定限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9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期间民间借贷可保护的年利率为24%,可保护的月利率小于或等于2%,因此,小李具立给小王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属于法律保护的利息率范围。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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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李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小翠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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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虽小翠述称与小李夫妻关系紧张,然诉讼时小翠与小李婚姻关系是存续的。因此,虽然小翠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小王就可以将小李与妻小翠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一般也会认为主体是适格的。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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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李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小翠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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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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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导向必然会出现偏移;其次,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怎么可能去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限于夫妻内部,债务人配偶亦无法来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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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利益和配偶方利益的衡量,在对外债务的负担上,最高院先让是倾向了债权人利益。最大的亮点在于最后一句话:“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分配给了举债的配偶一方,而非债权人;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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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案而言,小李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其妻小翠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小李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其妻小翠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王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小翠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全额投资第三人亦未从中受益,丈夫小李也为受害人,借条和转账明细以及日期等方面核对无误,证据方面没有瑕疵,显示小李向第三方投资额等于向小王借款额,且小王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已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翠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宜认定为小李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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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实践来看,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如2012年《民诉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72条至475条,《执行规定》第76条至82条均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却未有任何规定。到底能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追加?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这也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执行程序的随意。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有的法院在执行中可随时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仅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而且还可以对其采取一切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以追加予否对整个案件的执行,对申请人的债权实现程度,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合法保护影响都非常大。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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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本案给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时,债权人收受借条要斟酌,一是利率约定须明确,且不要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二是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均签字画押,否则,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kj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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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9: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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