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期间,原告李某某开始与孔某某有胶水生意往来,虽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两人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李某某发送了一批胶水给孔某某,孔某某因经营不善,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一拖再拖,原告李某某决定诉诸法律,但孔某某经营的工厂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无法起诉该工厂,李某某一时不知所措。
律师意见:
孔某某拖欠货款后,李某某找到钟意宝律师寻求帮助。钟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孔某某经营的工厂虽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孔某某与李某某实际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两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孔某某自认是其利用工厂对外经营,实际收益是孔某某。因此,孔某某应支付李某某货款,以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信钟意宝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孔某某向李某某支付100%货款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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