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员工擅自离职劳动纠纷案

某公司诉员工擅自离职劳动纠纷案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左某于2013年12月4日到原告处入职,随后在原告组织下进行检验员的学习与培训,并于2014年12月17日获得检验员资格。此后,被告在没有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其他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学习培训并获得检验员资格后应当为公司服务5年,服务未满1年主动离职的,应当退还学习培训费及赔偿50,000元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习、培训等相关费用46,747.64元、违反“服务期”的赔偿金50,000元及竞业限制赔偿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左某辩称: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虽然根据我与原告的约定,我在取得了检测资格后才能从事检测工作,但实际上我一直在工作,而原告没有依照其承诺同工同酬,才导致了我离职,所以原告应当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并未告知我,其依此规定要求我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赔偿金50,000元及竞业限制赔偿金50,000元没有依据。我虽然在原告处接受培训并取得检验资格,但原告主张的培训费用46,747.64元是20人的总费用,不应全部由我返还。故我仅愿意返还个人的培训费用2,337.38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左某于2013年12月4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地点为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每月工资为3,200元,并由原告在武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后原告某某公司组织包括被告在内的20名员工进行检测员的学习培训,培训费用共计46,747.64元。被告左某于2014年12月17日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并于2014年12月23日口头申请离职,之后一直未上班。原告从12月后停发被告工资,并在2015年2月份停止缴纳被告的社会保险。因原告某某公司至今未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告左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审查裁令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左某出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证明书,被告左某返还原告某某公司培训费用2,337.38元。原告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报考表、实习记录、费用清单、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可以认定。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左某从事的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国家对从事该项业务的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资质均有强制性要求,原告在被告入职后组织其进行学习培训,并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被告在取得从业资格后应当为其服务一定的合理期限,但被告取得相关证书后即停止履职,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返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原告主张的46,747.64元系20人的培训费用,被告仅应返还其个人的培训费2,337.38元。原告根据公司制定的《检验人员管理制度》要求被告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赔偿金50,000元,但被告表示对此制度并不知晓,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离职造成其50,000元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竞业限制赔偿金50,000元,但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并非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双方亦未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离职后,原告已停止发放其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处于解除状态,原告应当为被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培训费用2,337.38元;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原告某某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原告某某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左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pl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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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9: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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