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万某劳务工资案

杨某诉万某劳务工资案

 

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3月31日,原告受被告万某聘请,在万某承包的位于XXX房屋基建工程中从事挖土机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协商每月工资5,500元,每日工资188元。原告从2015年3月31日至6月20日为被告工作81天,被告应付工资15,300元,但被告仅付4,700元,尚欠工资10,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劳务费,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0,600元。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万某辩称:原告诉称我欠其工资10,600元属实。我本准备在2015年7月11日支付,但由于杨某擅自将我的挖机开走了,给我造成损失,所以我没有付款。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口头约定,万某雇请杨某在XXX路的房屋基建工程中从事挖土机操作工作,万某每月支付杨某工资5,500元。至2015年6月20日,杨某共为万某工作81天,万某应支付工资15,300元。杨某在完成工作后,从发包方结算工资4,700元,剩余工资10,600元万某一直未予支付。杨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录音资料一份,证人郑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受被告万某雇请,为其提供了劳务,万某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万某尚欠杨某工资10,600元未支付。万某以杨某私自扣留其挖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其损失可另行向杨某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万某给付原告杨某工资10,6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被告万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60.5元,原告杨某负担26元。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万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承担的60.5元直接给付原告杨某。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R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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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9: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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