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诉称:原告与老伴马XX(已去世)均是武汉XX厂退休职工。2005年左右,武汉XX厂对退休老职工未享受公房80㎡住房的给予房改补贴。本人没有享受80㎡公房,只享受武汉XX厂分给的赫山宿舍37.36㎡住房,硚口区**街的房屋是原私房被开发商拆迁还建给我的住房56.8㎡,不应该算入其中,但武汉XX厂一直未予解决。诉讼请求:补(原告)42.64㎡的住房。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要求补分住房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及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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