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雪琴、张爱红系张虹与石茵的女儿。陈红(曾用名张阿迪)系张虹与石茵次子张建国的儿子,张南系张虹与石茵长子张旭的女儿,范迪斯系张南舅舅。
2013年,张虹、石茵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座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该房屋在两人在世时经过房改,产权登记于张南名下。上述几人因张虹、石茵的去世,在继承遗产时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陈红、张雪琴、张爱红起诉张南,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做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南所有,张南应当分别给付上述三名原告15万元经济补偿。后来张南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上述三人分别取得诉争份额的22%,张南分得房屋份额的34%;诉争房屋60日内依法分割,房产价值以分割时评估价为准。
实际上,在该案审理时,张南已经在2014年6月7日将上述诉争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范迪斯。
三人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了共有权确认纠纷,三人认为张南和范迪斯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三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张南与被告范迪斯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范迪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返还原告陈红、张雪琴、张爱红及被告张南,被告张南同时返还被告范迪斯已付房款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诉争的房屋系张虹与石茵的遗产。该房屋在经过房改时登记在被告张南的名下,经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原告各取得诉争房屋份额的22%,而被告获得该诉争房屋的34%份额。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四人对诉争房产形成了共有关系。而被告张南作为该房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统一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卖给范迪斯,且事后其他共有人并未进行追认。同时,本案另一被告范迪斯作为张南的舅舅,其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且还处于诉讼阶段,依然与张南进行房屋交易,并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房屋,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系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此,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作为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房产交易需谨慎,遇到诉争一定要冷静,搜集好相关证据,然后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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