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赵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主观上,朱某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该饮料是浓惠新提供的配方,朱某把配方交给神雕公司,由神雕公司组织生产,神雕公司有专门主管生产质量的人员孙新彦负责该饮料的质量。
二、该饮料每箱成本是46元,卖给李某是48元,每箱利润是2元,是比较低的。制假售假,一般是为了牟取暴利。朱某不存在牟取暴利。
三、客观讲,该饮料多种添加剂都是合格的,即使不含维他命B6、B12这两种成分,也只是不具有提神、抗疲劳的作用,对人体健康没有什么危害。
四、对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测报告申请重新鉴定,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做出。
五、最后简单说一下朱某的家庭情况,朱某有四个女儿,都尚未成年,最小的女儿不到一周岁,朱某的妻子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可以说朱某是家庭的顶梁柱,希望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判罚。
六、被告人亲属表示愿意尽其所能,积极退赔、交纳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3月23日
本栏目:深圳南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