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为周转资金 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女经理为周转资金 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一家食品公司女经理路某为帮助企业周转资金,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大肆刷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日前,53岁的女经理路某被海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路某先后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利用上述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大肆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路某被抓获。案发后,路某的家属分别代其向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还款13万余元,尚有赃款人民币13万余元未退赔。

庭审中,被告人路卉表示,2007年她的食品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资金周转不开,当时好多银行都到公司说办卡刷的钱可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于是她便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信用卡透支的钱主要用来给公司买原材料、交水电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其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路某提出了上诉。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Tf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0:04 浏览:

本栏目:深圳南山律师

上一篇:逾期交房纠纷的三步裁判规则

下一篇:丈夫请假被扣工钱 妻子受伤诉要赔偿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南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