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丈夫是延庆县某村护林员,因请假被扣工钱而与林业队长李某产生纠纷,争执中致使韩某受伤。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李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韩某医药费、误工费等2900余元。
2010年4月,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因原告丈夫一天没去看山发生纠纷,争执中原告丈夫与陈某相互撕拽,原告要上前打陈某,被告李某阻拦原告,并互相推搡,致原告受伤,经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药费5000余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并未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进而相互推搡,导致原告受伤,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案情,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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