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与唐某为表兄妹,双方共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在教育子女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唐某过度溺爱儿子,造成儿子人格、心理等方面严重缺陷,导致儿子成年后多次殴打吴某,挥霍吴某积蓄。在吴某生病期间也不照顾。并且子啊事实上,吴某与唐某已分居11年,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共有的三上三下房屋及两间杂用房进行分割。
【审理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吴某与唐某为表兄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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