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确认劳动纠纷案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确认劳动纠纷案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初经工友周某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某住宅小区3.3期工地从事外脚手架安装工作。2014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在用斗车运输钢管途中不慎致右脚受伤,工友谢某、带班班长周某将原告送至湖北省*医院(**院区)治疗43天后出院在家休养。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故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不服该委作出的武劳仲东办不字(2015)第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1、工程是我公司分包给方光和,方光和找周某承包脚手架,周某再找原告做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与方光和、周某是分包承揽关系,方光和、周某与原告是雇佣关系;2、劳动关系是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和我公司不存在管理关系。原告的工作任务是周某安排的,考勤也是周某打的,工资也是周某发的。本案应适用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相关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适格诉讼主体;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工人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工地;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三、调查笔录两份,拟证明原告是被告工地的代班长安排工地做事的,受伤后也是代班长周某送至医院治疗的;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四、现场照片六张、领条一张,拟证明2015年4月11日被告发了原告3000元,照片证明原告是在照片的工地上受伤;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五、诊断证明一份、病历资料17页、门诊病历1页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六、考勤表1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工地做事两天就出事了;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七、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建设公司未举证。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无异议;证据二证人证言证人谢某应出庭作证,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谢某没有目睹周某受伤经过,不能证明原告是在工地受伤;证据三调查笔录两份,不予认可,证人周某没有出庭作证,笔录内容也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周某分包脚手架后找了原告做事;证据四现场照片六张、领条一张,第一张是受伤的大门口,而且也没有拍摄时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领条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五诊断证明一份、病历资料17页、门诊病历1页,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证据六考勤表1份,不是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里面没有作证的证人,考勤表里无原告信息;证据七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超过15天诉讼时效有疑问。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经审查原告证据认为:原告周某所举证据二、证据三因证人谢某、被调查人周某均未到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其内容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五、证据七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六考勤表、证据四现场照片、领条,内容分别证明了原告周某的上班情况,且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3.3期后,口头约定部分工程分包给方光和,方光和随后又将脚手架外包工程分包给周某进行施工。2014年12月初,原告周某经工友兼老乡周某介绍到其承包的上述工程施工工地从事外脚手架安装工作,原告周某口述其报酬为230元/天。2014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在用斗车运输钢管途中不慎致右脚受伤,随后被送至湖北省*医院(**院区)治疗43天后出院在家休养。因原告与被告就工地受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武劳仲东办不字(2015)第25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周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方光和,方光和又将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周某进行施工,随后周某又招用原告周某到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安装工作。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周某也自认“2014年3月起就跟着周某在各个工地做脚手架,他到哪里我就跟着到哪里,我之前在武汉722工地工作,到某建设公司我没有填写登记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考勤表是周某打的”,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某受伤时虽系被告公司建筑工地上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但在涉案工地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且不受某建设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其从事的工作任务系系周某而非某建设公司安排,其工资发放主体系周某而非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m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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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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