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耿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耿某诉称,我于2012年9月15日到被告处从事出纳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被告某公司无故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因我与被告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我于2014年6月3日向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我和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被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因其未按时参加诉讼,该院以(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裁定生效后,我再次就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支付补缴社保等事项向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新劳人仲裁字(2014)第07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我部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我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请求。我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剩余一倍工资36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向任何个人和单位委托处理耿某与我公司的纠纷,对仲裁委出具的两份仲裁裁决书有异议,故不予认可原告耿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耿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工商信息登记表,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三、仲裁裁决书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因原告提起仲裁而致仲裁时效中断。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四、证照、复印登记表,合同借阅、复印登记表,证照保管、外借、复印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出纳工作的事实。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五、农商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公司对原告耿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仲裁裁决书有异议,认为其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处理与耿某之间的纠纷,仲裁程序中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仍需核实;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的来源存疑;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耿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而非3300元/月。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经审核原告耿某的证据认为:原告耿某提交的证据一身份证、证据二工商信息登记表,被告某公司均没有异议,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耿某提交的证据三仲裁裁决书均系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原告耿某提交的证据四,被告某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相关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虽加盖有银行查询公章,但该交易明细只能证实原告耿某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的收入情况,无法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庭审调查及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耿某于2012年9月15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采用发放现金及银行打卡两种形式支付原告耿某的工资,原告耿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10月,原告耿某离开被告某公司,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耿某向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新劳人仲裁字(2014)第02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耿某与被告某公司在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被告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因被告某公司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以(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裁定生效后,原告耿某再次就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支付补缴社保等事项向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新劳人仲裁字(2014)第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耿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驳回了原告耿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耿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原告耿某已于2013年11月到其他单位上班。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与被告某公司在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了确认,原告耿某应当享受其作为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本案中,原告耿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而被告某公司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耿某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22,000元(2,000元/月×11月)。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耿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耿某自2013年10月离开被告某公司后,已于2013年11月到其他单位上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耿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2,000元/月×1.5月)。失业保险的登记,属于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应的有权机构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的请求,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应的有权机构申请处理。被告某公司抗辩称其单位没有委托任何人和单位处理与原告耿某的纠纷,认为仲裁程序不合法,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武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耿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22000元。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武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耿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uA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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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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