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借款利息成争议 不同约定不同判决

两次借款利息成争议 不同约定不同判决

 因给丈夫看病和办理后事,张某先后两次向姐姐张小某借款,承诺拆迁后还款。约定的时间到了以后张某却拒绝还款,张小某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9万元,利息1.7766万元。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两笔债务的本金共计9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债务的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0年2月22日,被告以给丈夫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于2001年10月5日以给丈夫办理后事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共计借款13万元。被告只于2008年还款4万元,并承诺拆迁后还款付息,但现在被告房屋已拆迁却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10万余元。

被告辩称,借贷事实属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意支付本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且现在无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2000年2月22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张某今借张小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给丈夫住院看病,还款时本息共还”。2001年10月5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载明“张某今借张小某现金3万元,办理丈夫后事所用”。2008年1月,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某共欠张朵13万元,已于2007年还款4万元,还欠9万元,等拆迁后一次还清”。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本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00年借款10万元,约定偿还利息,故对第一笔债务10万元应当支付利息,第二笔债务3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3万元本金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f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0: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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