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冲动借给朋友万元,但没想到这位朋友拿钱后却“消失”了,为此广东的白女士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将这位朋友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支持了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白女士诉称,自己是一位自由职业者,因业务需要,经常往来于广东与港澳之间。2011年2月,她在澳门偶遇易先生。在几次见面后,易先生表示急需用钱,并承诺三天后归还。因深信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其便毫不犹豫借给易先生共计四万余元。易先生写了借条,并将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交由其保管,但归还期限到期后,易先生并未按约偿还借款。
开庭时,易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白女士对自己一时冲动的借款行为倍感后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依据《借条》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易先生应当依约按时偿还借款,不应拖欠。另,易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向他人出借款项,密切关乎自身财产权益,务必谨慎细微,应当对借款人予以仔细考量,知悉其社会背景、经济收入、个人信用等各种信息,切不可轻信他人,而应当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此外,向他人出借款项,也要注意保存证据,除通常的借据、借条、收条之外,涉及大额借款时,还应当保存相应存取款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全面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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