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章未备案 提供账户被判返还

合同签章未备案 提供账户被判返还

 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将20万元工程保证金交与陈某,陈某将此款存入丙公司的账户,后因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丙公司返还甲公司工程保证金20万元。

2009年2月28日,陈某持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以被告乙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并向原告收取了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原告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交给了陈某,陈某给原告出具了收据,该收据上所盖公章也是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随后陈某将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存入了被告丙公司的账户。之后,因该协议无法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甲公司称陈某系被告乙公司的项目部经理。而被告乙公司辩称,协议上签字的人不是该公司员工,不能代表该公司的行为。而且,其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施工合同,合同上的章根本不是该公司的公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持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以被告乙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书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告乙公司没有承揽该项工程,更谈不上发包该项工程,也没有收取该项所谓工程的保证金,故不应承担返还工程保证金之责任。签订协议和收取工程保证金纯属陈某的个人行为。因被告丙公司为陈某提供了开户行账户,该账户收到了该20万元保证金,故被告丙公司应承担返还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M1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0:35 浏览:

本栏目:深圳南山律师

上一篇: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下一篇:村民私租空闲地 承租人租金得返还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南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