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底,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一批LED广告展示板,某能源公司随即支付部分了货款,并对某科技公司交付的广告展示板进行验收。2014年12月,某能源公司以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由,拖欠剩余货款拒不支付。
律师意见:
在能源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后,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找到了钟律师,寻求钟律师的法律帮助。钟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发表了法律意见。第一,本案中,合同买卖关系清楚,证据充足,能源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科技公司足额支付货款。第二,合同签订处有原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保证,因此能源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已经变更,无需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全部采信钟意宝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双方随后达成调解,由原法定代表人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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