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Q3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转引自中国法院网Q3I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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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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