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劳动纠纷案

诉请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劳动纠纷案

 

原告暨被告汪某诉称,汪某于2013年9月进入xx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xx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试用期为6个月,转正后汪某的工资为8000元/月。在职期间,汪某的主要工作为筹备xx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汪某每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报告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x公司未与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汪某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xx公司依然按照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2014年8月19日,汪某要求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xx公司拒绝后口头辞退了汪某。随后汪某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了鄂劳人仲裁字(2015)第00054号仲裁裁决书,现汪某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请求:1、xx公司向王海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68750元(6250元/月×11个月]2、xx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500元(6250元/月×2月/年×1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暨被告汪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1、xx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主体适格以及xx公司武汉分公司登记之日为2014年8月1日。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2、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前置程序。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3、xx公司雇佣录取通知书,证明汪某的岗位、聘用期限、工资数额、保险标准。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4、工资流水清单,证明汪某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xx公司拖欠汪某部分工资。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5、2014年8月19日录音资料,证明xx公司违法延长汪某的试用期,聘用意向书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xx公司口头通知汪某已被辞退。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暨原告xx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委托代理关系。汪某仅为xx公司寻找仓库、办公室及申请注册分公司。汪某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汪某不受xx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如并不需要8小时上班,在家工作即可。2、就算汪某与xx之间是劳动关系,但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xx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请求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暨原告xx公司诉称,xx公司与汪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为委托代理关系,xx公司仅仅委托汪某寻找仓库、办公室及申请注册分公司。双方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汪某不受xx公司劳动纪律的约束。就算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xx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报酬,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的行为。现xx公司不服鄂劳人仲裁字(2015)第00054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请求:1、xx公司无需向汪某支付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5491.96元。2、xx公司无需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汪某承担。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暨被告汪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1、汪某与xx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有雇佣录取通知书,上面明确要求汪某为xx开辟武汉公司的业务,也约定了工资标准。2、xx公司的人事处经理向汪某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其被辞退,所以xx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3、双方明确约定工资为8000元,但是xx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暨原告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1、邮件《录取通知》以及汪某的回邮,证明汪某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并同意其中内容。假设双方是劳动关系,该邮件也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汪某寻找仓库的工作内容于2014年8月8日才完成,在此之前汪某无权要求每月8000元的报酬。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汪某、xx所举证据经庭审中双方互相质证,xx公司对汪某所举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裁决书没有生效,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3英文版没有异议,对翻译和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通知书xx公司仅仅是委托汪某寻找仓库办公室和申请注册分公司,是代理关系。即使双方是劳动关系,通知书也说明了双方是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xx公司已经足额按照通知书约定支付报酬。实际上通知书分为两个部分,4500元所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寻找库房、办公室和公司注册,8000元包括了公司的运营,行政人事销售和仓库的运作,因此,8000元工资前提是完成4500元的工作内容,即找到仓库、公司正式对外营业。14年8月份才找到的仓库,也就是说在14年8月之前xx公司都没有必要支付8000元。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xx不存在拖欠工资,理由同证据3的意见。对证据5,是刻录的光盘,不是原始载体,录音中的女声确实是xx公司的经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司并没有违法延长试用期、双方实际以邮件形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是汪某主动要求离职的。汪某对xx公司所举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录取通知书上告知了给汪某发放的是“工资”,其中包含了转正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和该合同的用工期,说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该雇佣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抬头标题不符合,也没有双方签字盖章,而且缺乏很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不是书面劳动合同。该通知书内容是告知汪某试用期第一年工资8000元,而不是找到仓库后。对邮件的回函,邮件的英文版没有异议,对自行翻译的部分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只能说明是2014年8月8日签订的,而无法达到汪某每月只能要求4500元报酬的证明目的。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和质证意见后,对汪某所举证据中证据1予以采信,对证据2经过前置程序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xx公司对证据3证明内容的异议不成立,邮件明确约定8000元月薪是以武汉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对证据4、5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进行评判。对xx公司所举证据1予以采信,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xx公司向汪某发送了一封标题为《xx上海公司录用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聘用汪某为见习(代理)分公司经理,其中具体约定了由汪某负责xx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筹备成立事项,包括寻找库房和办公室、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公司经营管理必备的证书等。筹备成立期间汪某的工资为每月4500元。《录用通知书》还约定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xx公司将聘用汪某为武汉分公司经理,负责xx公司在武汉地区内包含行政、人事、销售支持等等在内的全方位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和转正后每月工资均为8000元。汪某随后回函给xx公司,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书》,接着开始着手筹备成立分公司的工作。2014年1月8日,xx公司武汉分公司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8月8日,汪某完成仓库租赁。2014年8月19日,xx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瞿丽珍与汪某进行了交谈,谈话中表达了不愿意再和汪某合作的意愿。次日,汪某离职。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2013年10月份,xx公司开始向汪某发放每月4500元的工资,直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xx公司支付汪某8月份工资2009.66元。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1、xx公司向汪某发送的《xx上海公司录用通知书》具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合同期限等合同的必备条款,汪某对《录用通知》的要求和内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该邮件可以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汪某认为邮件不符合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汪某要求xx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2、2014年1月8日,xx公司武汉分公司注册成立获取营业执照,按照《录用通知书》所述,汪某岗位已变更为xx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月薪理应变更为8000元/月,但xx公司始终以4500元/月的标准发放汪某的工资。xx公司称需要找到仓库后汪某才能享受8000元/月工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从xx武汉分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条件相矛盾。虽然本院核算的工资差额高于仲裁,但是汪某并未就该项仲裁裁决结果起诉,本院亦不能超过仲裁结果裁判,对仲裁数额20393.56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该条款与《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xx公司要求不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3、2014年8月19日,xx公司中国区经理瞿丽珍在与汪某的谈话中表明了不愿再与汪某合作的意愿,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支付汪某经济赔偿金。汪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按应发数计算)6833元[(4500×4+8000×8)÷12],经济赔偿金13666元(6833元×1×2),鉴于汪某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12500元,本院亦不能超过汪某诉讼请求数额,xx公司应当支付汪某经济赔偿金12500元。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五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暨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汪某工资差额20393.56元。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暨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汪某经济赔偿金12500元。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驳回被告暨原告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款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暨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t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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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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