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起诉法院判决案例

借款不还起诉法院判决案例
  原告杨明裕。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曾萍。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相关情况: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曾萍向杨明裕借到人民币8,677,729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出借日至还清之日止。出借人杨明裕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杨明裕授权委托深圳市鸿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向借款人曾萍授权委托的深圳市新天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建行上步支行**********账户支付以上借款。上述转至深圳市新天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视为曾萍借款。由曾萍承担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一切法律责任。”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1月28日,原告通过深圳市鸿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账户向被告委托的深圳市新天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步支行**********账户转账支付8,677,729元。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根据《借据》约定的“出借人杨明裕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判决结果: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杨明裕与被告曾萍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曾萍向原告杨明裕出具《借据》后依约转账支付相应价款,并有电子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原告主张被告借款人民币8,677,72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杨明裕与被告曾萍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出借日至还清之日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曾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是视为对原告的证据及主张的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曾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裕借款本金8,677,729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677,72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被告曾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G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受理费90,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2014-10-15 13:47:28 浏览:

本栏目:深圳南山律师

上一篇:企业利润应如何分配

下一篇:担任法律顾问(包括个人)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南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