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秦某、长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敬某某、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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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长中民二终字06022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号地块2-3111房。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黄自力,1966327日,系该公司员工。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富大厦1712房。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被告敬某某。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被告冀某某。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长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贸易公司)、原审被告敬某某、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1031日、20141110日,秦某(出借人、甲方)与**建材贸易公司(借款人、乙方)、**投资公司(保证人、丙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2014)借字第068号、073号《借款担保合同》各一份,其中约定: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1031日起至2015130日止,第二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1110日起至201529日止,两笔借款月利率均为1.6%,利息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逾期的,按月利率1.6%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付清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止;2、根据乙方的担保申请,丙方愿对乙方在合同项下的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自收到甲方全部借款的当日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及咨询服务费,若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在借款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偿,甲方即将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享有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自逾期之日按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付清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止或丙方代为偿付之日止;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诉讼或执行,无论该诉讼或执行程序是甲方还是丙方提起的,对于所涉及的本金和收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均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直至执行完毕,乙方应同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金额的5%计算)等。上述两份《借款担保合同》中,秦某在"出借人(甲方)"处签名,**建材贸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敬某某在"借款人(乙方)"处加盖其单位印章及签名,**投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保证人"处加盖其单位印章及签名。20141031日、20141110日,借款人**建材贸易公司和保证人**投资公司向出借人秦某出具了借款借据各一份,载明:两笔借款金额各为20000元,月利率1.6%、合同约定偿还日期分别为2015130日、201529日;**建材贸易公司向秦某出具两份《还款计划书》,载明:20141031日、20141120日、20141220日偿还320元,2015130日偿还20000元,20141110日、20141220日、2015120日、201529日偿还320元;**投资公司向秦某出具两份《担保函》,载明:秦某与**建材贸易公司于201410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4)借字第068号《借款但保合同》的出借金额20000元,期限从20141031日起至2015130日止,于201411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4)借字第073号《借款但保合同》的出借金额20000元,期限从20141110日起至201529日止,借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我公司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签订上述合同后,秦某于20141031日向**建材贸易公司支付了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建材贸易公司向秦某支付了利息320元;20141110日,秦某又向**建材贸易公司支付了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建材贸易公司于20141120日、2015127日、2015214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别向秦某支付每月利息320元,于20141222日经银行转账向秦某支付当月利息640元。2015214日,敬某某(欠款人)向秦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秦某2015130日到期本金20000元,201529日到期本金20000元,保证还款利息按照每月20日前归还640元。此后,**建材贸易公司、**投资公司、敬某某未向秦某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秦某遂诉至该院。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敬某某系**建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冀某某系夫妻关系。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秦某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系原告秦某和被告**建材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建材贸易公司及保证人**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合同虽约定两笔借款金额本金共计40000元,秦某当庭认可其于20141031日向**建材贸易公司提供第一笔借款现金20000元,但**建材贸易公司当即向其支付了利息320元,秦某又于20141110日向**建材贸易公司提供第二笔借款现金20000元,此后**建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利息,故秦某与**建材贸易公司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两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建材贸易公司和保证人**投资公司至今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向秦某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因第一笔借款金额20000元已当即支付利息320元,借款本金实际为19680元,故借款人**建材贸易公司应向秦某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共计为39680元。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内和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6%标准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秦某诉请及实际借款本金,**建材贸易公司应向秦某支付逾期利息即以本金19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0152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0152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秦某诉请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和相应利息,对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秦某诉请**建材贸易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实际为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其又诉请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090元,属重复主张,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明确约定其对**建材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投资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秦某和**建材贸易公司、**投资公司在涉案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秦某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相关律师费,但诉讼中秦某未能提供因主张债权已实际产生律师费2000元的相应证据,秦某诉请支付律师费2000元,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敬某某系**建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涉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中借款人处签名系代表借款人**建材贸易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于2015214日出具欠条所指借款40000元为2015130日、201529日到期借款,因该两笔借款并未由秦某直接支付给敬某某个人账户,秦某与敬某某个人之间就涉案借款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秦某诉请敬某某及其妻冀某某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建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秦某支付借款本金3968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0152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0152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秦某对敬某某、冀某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建材贸易公司、**投资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秦某承担54.5元,**建材贸易公司、**投资公司承担400元。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投资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投资公司的最大投资人是**建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敬某某,到目前为止敬某某依然是**投资公司的最大股份持有者,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占该公司股份90%,而**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2014917日变更为张某某,仅占公司股份10%,敬某某不仅仅是**建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总注册资本118万元,敬某某仅一人就出资106.2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90%。表面看是**投资公司为**建材贸易公司做担保,实际上是敬某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投资公司给自己做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公司如果给**建材贸易公司做担保应该开股东会,作出股东决议,否则《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而实际上**投资公司并未形成任何有关股东决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根本就不知道担保事宜,由此可证明《借款担保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是伪造。该案中虽然秦某提供了《借款担保合同》,但该合同中**投资公司的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事实。因此,**投资公司不是该借款纠纷的担保人,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二)原审程序违法,侵害当事人权利。秦某起诉后,法院应该依法送达**投资公司相关材料,让**投资公司行使辩解之权利,可是直至判决送达时,**投资公司才知道此事,这严重侵害了**投资公司的权利,**投资公司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投资公司有口难辩,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投资公司对秦某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秦某答辩如下:第一、**投资公司对外担保有法律效力,其印章使用规则由其公司内部制定,仅对其公司内部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公司规则合同也是有效的、而且**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印章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第二、一审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投资公司营业场所并签收,**投资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不积极行使权利、法院依法判决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建材贸易公司、原审被告敬某某、冀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一)关于**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对**建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秦某、**建材贸易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及**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亦明确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其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因此,原审判决**投资公司应当对**建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投资公司上诉称,其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此规定不能当然地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因此,"**投资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这一事实不能约束交易相对人,担保行为仍然有效,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投资公司上诉称,《借款担保合同》上的签名系伪造,但其并未对此申请鉴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已依法向**投资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投资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向其依法送达诉讼文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9元,由上诉人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何豪杰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邓 安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张 笑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附相关法律条文: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Vx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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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9: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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