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XX物业公司劳动纠纷案

刘XX与XX物业公司劳动纠纷案

 

原告XX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1166.60元和赔偿已缴纳保险费1937.30元,并驳回了被告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予支付双倍工资11166.60元,不予缴纳保险费1937.30元,合计13103.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到原告处工作,开始从事普通保安工作,不到1个月就担任保安队长。请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结果,另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3月份半个月工资1500元。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刘XX到原告XX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在社保流动缴费窗口自已缴纳了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1973.3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后再未上班。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17日,被告共领取工资10041元。2014年3月,被告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257元;2、支付白班加班工资9720元;3、支付夜班加班工资26730元;4、赔偿5个月社保40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1166.6元、社保费1937.3元,共计人民币13103.9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而诉至本院。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卡对账单、罚款通知书、养老账户对账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罚款通知书,经原告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足以证明2013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41元。原告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被告已在社保流动窗口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原告应按被告缴纳金额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裁决结果,故对其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3月工资的要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告武汉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XX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41元;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原告武汉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XX支付其已缴纳的社保费1937.3元。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aF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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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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