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何某搭乘周某摩托车逆行,与田某正常行驶货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未买相关保险,但田某相关交强险(医疗险限额1万)及商业险20万。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因未注意观察,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住院40天,医疗费为40000元,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2000元,医嘱休息时间60天。田某所驾驶货车为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该事故责任方支付赔偿费用,但各方未达成一致,原告遂以田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费2000元,鉴定费1500元,但放弃周某(周某为原告之兄)的赔偿要求。经调解达成以下赔偿:
一、医疗项目:医疗费[40000*80%(报销比例80%)-10000]*30%+10000=1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天*40*30%=384元;营养费1000元*30%=3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30%=3600元。四项合计20884元(保险公司赔付);货车田某赔付部分:(40000-10000)*20%*30%=1800元。原告应得赔偿22684元;
二、伤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25147元(城镇可支配收入)/年*20年*20%(九级)=100588元;护理费80元/天*40天=3200元;100/30*2000元/月=666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次责不予以赔偿;交通费500元,此项保险公司赔偿110955元。
上述两项合计,承保田某平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133639元;
三、诉讼费、鉴定费田某负担(2000+1500)*30%=1050元
田某承担1050+1800=2850元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33639元;次责方田某赔付原告2850元;原告应得赔偿总计金额为136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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