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属存争议 保管人交付有据

财产权属存争议 保管人交付有据

 北京市某公司与孙某等人因财产权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庭主持,该公司与吴某签订保管协议。后因吴某向孙某交付财产,该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了北京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北京市某公司与孙某等人因财产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诉讼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因孙某等人不配合财产保全工作,在法院主持下,该公司与吴某于2009年4月签订委托保管扣押物品协议,约定:扣押物品由北京市某公司保管,并委托吴某现场看管,负责扣押物品及厂房安全。2009年6月,北京市某公司申请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因该公司不积极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扣押物品仍由吴某看管。2009年8月,法院通知吴某解除财产保全,随后吴某将厂房钥匙交给财产原占用人孙某。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某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委托保管扣押物品协议应确认有效。北京市某公司与孙某等人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诉讼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将涉诉财产予以查封,并指定该公司为保管人,北京市某公司的保管人地位基于诉讼保全而产生,在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撤回起诉并解除查封后,因其不积极配合解除财产保全,且被查封财产的权属问题仍一直未解决,故吴某在查封解除后,将厂房钥匙交还原占有人孙某的做法并无不当。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0Q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0: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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