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与某家具厂、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明某与某家具厂、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明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明某开始给被告丁某开办的某家具厂加工家具软包,加工的型号、规格、加工费均由二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2月10日,双方经过结算,原告共计为被告加工家具软包的加工费为77514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加工费150000元,还欠625145元。因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25145元及利息31882.9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工价单五份、结算清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家具包装的事实,加工费已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775145元,已付150000元,并经被告盖章确认。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被告某家具厂某家具厂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某家具厂系个体经营,经营者为被告丁某。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家具厂、被告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具厂系被告丁某以个体户形式开办,并于2012年11月16日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为被告丁某。2014年3月,原告明某给被告丁某开办的某家具厂加工家具软包,按照被告要求的型号、规格进行加工,加工费由被告丁某签字,被告某家具厂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2月10日,双方经过结算,原告自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2月10日共计加工费、工资为77514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加工费150000元,还欠625145元。因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丁某开办的字号某家具厂依法进行了登记,因此本案被告为某家具厂,丁某为经营者。原告明某按照被告某家具厂的要求为被告某家具厂加工家具软包,加工费和工资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原告明某与被告某家具厂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结算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该结算单未约定付款期限,则原告明某可以在催收未果后,依法主张相关债权,故原告明某主张某家具厂偿还加工费6251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则被告某家具厂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明某加工费625145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为2015年2月10日至起诉之日止,但结算单未约定利息及违约责任,应为不计算利息,原告的该项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某家具厂给付原告明某加工费625145元;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原告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办理。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30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某家具厂负担。 9x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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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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