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XX物流公司 合计高达10万

王某诉XX物流公司 合计高达10万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在被告处从事商运车司机工作,近一年月平均工资930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休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辞职。本案经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28号仲裁裁决,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所收取押金1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9月26日的洗车费共计183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2015年度3-6月份工资共计72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5年度未安排原告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8482元(9300元/月平工资÷21.75×200%×45天);5、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3700元(9300元/月×9个月);6、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2300元(9300元/月×11个月);7、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20400元(1200元/月×17)。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xx物流公司辩称并诉称,第一,原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第二,原告所述以及仲裁查明中的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有误,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第三,原告在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借款17万元,应冲抵押金及劳务费;第四,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1、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2、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物流公司应该依法向王某支付所有请求事项内容。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xx物流公司成立,原告王某进入被告公司从事商运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18日、4月22日,被告分两次共收取原告押金15000元。2015年6月19日,原告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邮寄被告签收。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原告2015年3-6月份工资72000元。原告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9300元/月。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返还押金15000元;2、支付垫付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9月26日的洗车费1835元;3、支付2015年3月至6月的工资73734元;4、支付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8482元;5、支付解除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700元;6、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300元;7、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204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xx物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7373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75.86元、押金15000元、经济补偿金46500元,共计人民币139509.86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均对该裁决不服而诉至本院。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押金收据、银行对账单、机动车行驶证、支出证明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一)、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原、被告均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告王某在被告xx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由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劳动报酬,并受被告管理,原告从事的工作未超出被告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于2006年1月1日入职武汉惠远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之后变更为被告xx物流公司,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与被告xx物流公司系同一用人单位,而被告xx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日。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收取的押金15000元。(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洗车费用,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300元/月,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3-6月份工资72000元,并提供银行对账单、支出证明单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发放、计算劳动报酬的凭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因被告未提供,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300元/月,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3-6月份的工资数额为72000元。(五)、原告主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被告未提供则视为原告未休年休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300元/月÷21.75×200%×5=4275.8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据此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同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19日解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300元/月×4月=37200元。(七)、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300元/月×11个月=102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八)、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九)、被告辩称原告向其借款17万元,应冲抵劳务费和押金,但被告提交的借支单均为事故借支,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告暨被告王某与被告暨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暨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暨被告王某支付押金15000元、2015年3-6月份工资72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75.86元、经济补偿金37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300元,合计人民币230775.86元;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驳回被告暨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MIM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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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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