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诉退休纠纷案

员工诉退休纠纷案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1975年8月在武汉市**农具厂参加工作,工种为锻工。1981年10月调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泥工工作,一直到2006年元月25日企业改制工龄买断为止。时至2013年11月,原告去社保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宜时被告知,由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不足十年无法办理退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配合办理退休待遇,被告都不予配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退休待遇;2、被告支付原告退休待遇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介、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拟证明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为武汉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证明陈某与被告2006年1月25日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泥工工作,且在被告处工作达24年之久。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三、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确认表及陈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工作时间为1975年8月1日,原告依法缴纳了社保及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四、陈某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达到退休年龄。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五、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依法进行了仲裁前置程序。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六、法院依法调取的职工特殊工种表格,拟证明从1975年8月开始在某公司从事泥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种也是泥工,符合特殊工种的标准和要求。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七由新洲区建筑总公司向原告签发的工作证,拟证明原告在2006年1月25日前和被告有劳动关系。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公司辩称:1、某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006年某公司改制,买断了工龄;2、原告特种工档案我公司已经移交;3、我公司是在行政命令下的改制,所以法院不应受理。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陈某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向新洲区社保局调取原告陈某向新洲区社保局提交的办理退休的申请,本院前往新洲区社保局调查取证,新洲区社保局未提供原告陈某向新洲区社保局提交的办理退休的申请。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三、四、五、六、七无异议。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证据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被告在改制前发生的一系列文件和材料,不能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全过程,只能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某于1975年8月在原新洲县**农具厂参加工作,工种为锻工。1981年10月调原新洲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从事泥工工作,后新洲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武汉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元月25日,原告陈某与武汉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武汉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陈某交纳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以后原告陈某以城镇灵活人员身份参加保险。后被告改制为武汉某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原告陈某口述2013年11月去社保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事宜时被告知,由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不足十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配合办理退休待遇,被告都不予配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诉来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劳动者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能够退休或提前退休,应由社保部门对此进行审核。这是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原告陈某未提交被告武汉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造成档案丢失及导致其经济损失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武汉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K1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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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0: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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